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投毒未遂是什么情況?
2023-05-16 13:08:52 來源:律速網
一、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qū)別之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所謂毒物,是指含有毒質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1059劇毒農藥等。鴉片、大麻、嗎啡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場所很多。為了毒害群眾,有的在公用的自來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飯鍋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場的飲水池和牲畜飼料中投毒;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飼料中投毒,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并不影響定罪。
二、投毒未遂怎樣處理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對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刑法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