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育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是多久?
2023-04-06 14:06:1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離婚后如何增加子女撫養(yǎng)費
關于子女撫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離婚時,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決定的撫育費數額,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出現撫育費不足或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特殊的情況,因此必然要對其撫育費進行變更。所以,法律允許變更撫育費,但必須依法變更。
(1)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持。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
二、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育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情況,即是特殊期限適用的前提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據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其撫育費。
但需要強調的是,假如已滿18歲的子女在父母離婚后無錢繼續(xù)上大學進行高等教育時,此時在法律上,父母雙方沒有必須要資助的義務,但倫理道德上要給付。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