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章行政處罰有哪些?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有哪些?
2023-06-20 08:53:22 來源:法制網
一、
規(guī)章行政處罰有哪些
規(guī)章行政處罰有: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yè)。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二、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有以下幾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規(guī)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三、
行政處罰聽證幾日內提出申請
行政處罰聽證五日內提出申請。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3.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其他程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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