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的基本形式和含義是什么?保理合同的服務項目有哪些?
2023-04-21 15:02:0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保理合同的基本形式
(一)保理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供應商)和保理人(一般指銀行或其他保理機構)。
(二)保理合同應當是書面的要式合同,一般包括業(yè)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三)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fā)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此條是對債務人知情權的保護,同時促進了保理業(yè)務的高效有序推進。
二、什么是保理合同
所謂保理,簡單說就是從他人手中以比較低的價格買下屬于該人的債權,并負責收回從而獲得盈利的行為。保理業(yè)務涉及三方當事人:保理商(通常是銀行或銀行附屬機構)、商務賣方、商務買方。其中保理商是債權受讓者,商務賣方是債權讓與者,商務買方是該債權的債務人。被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商務賣方與商務買方之間的合同,多為貨物買賣合同而產生的。根據《國際統(tǒng)一私法學會保理公約》的規(guī)定,保理合同必須滿足以下4個條件:
(一)合同標的必須是債權讓與;
(二)被讓與債權所基于的合同必須是商品貿易合同或服務貿易合同,而不是與個人以用于消費為直接目的相類似的合同;
(三)債權受讓人必須為債權出讓人提供以下服務中之兩項:保理融資、商賬管理、催收賬款、壞賬擔保;
(四)讓與通知債務人。從這個嚴格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保理是將債權讓與和融資、催收賬款等結合在一起的金融活動。僅僅是一項債權讓與行為不足以構成保理的概念,因為保理之外也存在著其它債權讓與的情形,如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是基于債權的讓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后也發(fā)生債權的讓與。同樣,只提供融資或商賬管理或催收賬款或壞賬擔保而不涉及債權讓與內容也不能構成保理,最多只是一項商業(yè)銀行的貸款業(yè)務或是律師的催款通知業(yè)務或是保險公司的信用保險業(yè)務等等。
三、保理合同的服務項目
保理又稱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貿易中以托收、賒銷方式結算貸款時,出口方為了規(guī)避收款風險而采用的一種請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擔風險的做法。保理業(yè)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yè)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承擔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與傳統(tǒng)結算方式相比,保理的優(yōu)勢主要在于融資功能。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一)貿易融資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資金需求,收到轉讓的應收賬款后,立刻對賣方提供融資,協(xié)助賣方解決流動資金短缺問題。
(二)銷售分戶賬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向賣方提供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賬齡分析等,發(fā)送各類對賬單,協(xié)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
(三)應收賬款的催收
保理商有專業(yè)人士從事追收,他們會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采取有理、有力、有節(jié)的手段,協(xié)助賣方安全回收賬款。
(三)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需求為買方核定信用額度,對于賣方在信用額度內發(fā)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賬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