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規(guī)定一覽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注意事項
2023-04-18 17:30:58 來源:時代新聞網
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規(guī)定一覽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有如下規(guī)定:
1、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工資、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等,可認定為共同財產;
2、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協(xié)議分割,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其他規(guī)定。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注意事項: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準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規(guī)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經營;依據(jù)獨資企業(yè)法或公司法等規(guī)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無爭議。對于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本條第2項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yè)、服務業(yè)、信息業(yè)等行業(yè)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人智力活動創(chuàng)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yè)秘密權、專利權、發(fā)明權、發(fā)現(xiàn)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識產權獲取利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對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fā)生共有。
第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要應根據(jù)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也未自己使用實施,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權,該項財產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施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fā)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fā)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并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jù)本條第四項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關于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guī)定屬于概括性規(guī)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第2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資產;二是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三是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是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五是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六是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前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后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fā)生效力之日起,
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系。對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歸其個人財產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民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是關于夫妻如何對共同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jù)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見》第十七條規(guī)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